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嘉義縣六腳鄉公所、陳川崎、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游素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川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被 上訴人 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