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趙晟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趙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