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 466 條之 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