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子卿、敖權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林子卿 被 告 敖權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3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9,5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2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部分,嗣於本院審理 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69,500元(見本院卷第31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為同事關係,被告明知其並無投資飯店之意,竟於民國104年1月8日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 00號原告住處附近某處便利超商前,向原告佯稱被告有意在宜蘭經營飯店事業,若原告願意出資參與,可擔任飯店股東,並分享利潤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陸續於如附表1編號1-7、9-11、15-23、25-26、28-32、36-39、41-45、47-49、51-52、56-61、63、66、73-74、76-78、82-83 、86-87、92、95、102、104、110、113、117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2所示合計1,569,500元之款項予被告,實則被告所稱均為虛假,以致原告受有上開財物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1,569,500元及法定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69,50 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原告所述及大部分證據都是不實的,被告並未向原告拿錢,原告也製造1張假本票,金額也是不實等語。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前均任職於先鋒保全公司,曾為同事關係,嗣均已離職。兩造曾有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09年 度偵字第16號偵查卷(下稱刑案偵卷)第129-219頁之簡訊 、臉書及Line之對話紀錄。 ⒉原告向臺南地檢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提出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起訴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9年 度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 年2月,臺南地檢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下稱刑案)。 ㈡爭執事項: ⒈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如是,則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向原告佯稱其有意在宜蘭經營飯店事業,以邀原告投資飯店為由,陸續向原告索取款項,有故意詐欺之行為。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兩造曾有如不爭執事項⒈所列之簡訊、臉書及Line之對話紀錄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案歷審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有邀原告投資飯店,且被告就其所述投資飯店一事為不實: ⑴被告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自陳:「(問:你有無曾經邀原告去投資飯店?)第一次開庭我有講了,有這件事,但後來大家都沒資金,就沒辦法做了。」、「(問:從你跟原告提起要去投資飯店,到最後資金弄不出來,沒有真的去投資飯店的這段期間大概多長?)有快一年,因為那時候講了快一年。」、「(問:你還記不記得你跟原告提起想要一起去投資飯店的事情,是發生在民國幾年幾月的事情?)當時是104年 年初提起的。」、「(問:是否在你離開先鋒保全之後才提起這件事?)是。」等語(刑案一審卷第161、163-164頁),核與上開對話紀錄確有一再提及宜蘭飯店承接、施作工程、股東紅利、資金籌措等事宜之相關內容相符。足見原告主張被告稱其有意在宜蘭經營飯店事業,並邀原告投資飯店乙節,應堪採信。 ⑵被告固否認有詐騙原告之情,然投資飯店所費不貲,所需資金龐大,投資者對於飯店地點定會詳查,並考量發展性才會考量投入資金,且飯店標的明顯,如去過要進行投資的飯店,不可能無法說出飯店相關資料,惟被告於刑案偵查時卻稱:「(問:你要投資宜蘭哪家飯店?)當時飯店名稱還沒有出來,那是二手。」、「(問:既然是二手飯店,怎麼會沒有名稱?)之前飯店名稱我也不曉得。」、「(問:那個飯店在哪裡?)宜蘭市區,宜蘭跟羅東交接處。」、「當時我都有進去飯店看。(問:你的意思是指你有進到那家飯店看施工現場?)是。」、「(問:既然你有去那邊看過,怎麼會連地點跟名稱都講得那麼模糊?)因為名稱沒了,地點我 忘了。」、「(問:是飯店還是民宿?)一般飯店。」、「(問:有無名字?)沒有。」等語(見刑案偵卷第338-339 頁),完全無法說出飯店所在之詳細地址、名稱以供查證,顯與常情不符。是被告跟原告所述投資飯店一事,應係虛妄,實際上並無飯店投資一事。 ⒊被告曾因飯店投資一事向原告索取款項: 如前所述,被告不否認其於104年間曾向原告提到飯店投資 一事,且此事講了一年多,而由原告所提出如不爭執事項⒈所列之簡訊、臉書及Line之對話紀錄(刑案偵卷第129-219 頁)可知,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到飯店投資需要用錢,例如,106年6月22日言及:「…有關飯店後面牆面工程已定,給宜蘭一家工程公司做他們的標價是96萬8其他兩家都在一百多 萬…」、「…我的決定是每位股東先出6千…」等語(刑案偵卷 第133、134頁);106年8月9日言及:「還有,今天早上我 已匯款到飯店戶頭,所有股東都說這樣不行太少,晚上沒上班就看約小東在談」(刑案偵卷第136頁);107年7月18日 言及:「你是不是人吖,我現被你搞成這樣我現要拿什麼在經營飯店…」等語(刑案偵卷第143頁);又107年6月9日言及:「昨晚看了那三間房間漏水情形像個小瀑布,工程公司也說了這要在加4萬8我明天要在趕回來籌款」、同年6月10 日言及:「你朋友那沒借到嗎…我要在先付48000給工程公司 啊~不然要人家怎麼做」、同年6月12日言及:「我也只能在 給你三天的時間先付24000我那三間防水一定要先做」等語 (刑案偵卷第147、148、151頁,此部分對話紀錄日期雖僅 記載年月及所屬星期日期,但因104年度至108年度,僅有107年度之日期係與記載相吻合,因此認定此段對話紀錄均發 生在107年間);另外,107年間之6月20日、6月22日、6月23日、7月2日、7月3日、7月5日、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25日、7月26日、7月31日、8月3日,及108年間之1月9日、1月20日、1月25日、1月26日、4月12日、4月19日、6月7日,被告亦有多次以宜蘭飯店投資 一事,向原告索取款項,有上開兩造之對話紀錄(見刑案偵卷第153-154、156、158、161、163、165、167-169、171、173-174、177-178、185-188、190-195、205-206、209-212、214、219頁;此部分對話紀錄日期雖亦僅記載年月及所屬星期日期,但因104至108年度,僅有107、108年度之日期係與記載相吻合,因此認定此段對話紀錄係分別發生在107年 間、108年間)可稽,足證原告主張被告曾因飯店投資一事 自104年間起至108年間止,多次向原告索取款項一事為真實。 ⒋原告係遭被告以上開方式詐騙款項: 依上開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自104年間起即多次假 借飯店投資,向原告索取款項,迄108年間4月19日,尚有類似之對話,衡諸常情,被告若非向原告訛稱飯店投資需要而曾因此取得原告交付之款項,兩造間不可能維持上述對話長達數年。且被告亦於兩造對話過程中陳稱:「…已跟你說了現在宜蘭那裡已處理到快接近尾聲你至今還不跟我私下談那到時可別說我私吞,自己好好想想已經花那麼多的資金在那了,現你要跟我私談看你之前所差的就趕快處理,我這裡全辦好是不是你我錢分一分,最好自行想一想不要在浪費時間看怎樣明天我回台南時看你要談不要談,我後天還要北上處理宜蘭那裡,諾(應為「若」之誤寫)在不見面私談,那你我不用在聯絡,你要放棄不想拿回你該拿的那我可是真的要跟你說(大恩人謝謝你啦)」等語(見刑案偵卷第206頁) ,該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對原告稱:原告已經花了那麼多資金,應該出面與被告談一談,否則不要怪被告私吞資金,足見原告主張:被告以邀原告投資飯店為由,陸續向原告索取款項乙節屬實。被告雖辯稱:原告所述不實,被告並未向原告拿錢等語。然由被告向原告索取款項後,多次指責原告常常訊息已讀不回,有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見刑案偵卷第153、159、181、184、208、210、211、212、213頁)可證,此顯 示被告係先主動向原告索取款項,因原告常有不回應之舉,並因此遭到被告指責,不似原告主動向被告表示要投資飯店,故被告上開辯稱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⒌綜上事證,被告明知並無飯店投資一事,竟向原告佯稱其有意在宜蘭經營飯店事業,並邀原告投資飯店,而陸續向原告索取款項,此顯有詐欺行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詐欺之行為等情,堪信為真;被告所辯,則不足採。 ㈡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有故意詐欺之行為,已如前述,且原告並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亦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⒈原告主張:被告詐騙原告之款項合計共1,569,500元等語,並 引用其於刑案提出之證據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319頁);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原告所稱其交付予被告之款項,有部分係從金融機構帳戶存款中提出乙節,經核與原告所述其於如附表1編號1-7、9-11、15-23、25-26、28-32、36-39、41-45、47-49、51-52、56-61、63、66、73-74、76-78、82-83、86-87、92、95、102、104、110、113、117所示交 付款項之日期,確有領款之記錄(詳如附表1原告指訴①相關 交易紀錄②相關對話紀錄所示)相符,其中部分款項雖僅區區數千元,但由原告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觀之,被告確實會向原告要求先給1、2千元或數百元(見刑案偵卷第153、157頁)。又比對原告於刑案提出之提款紀錄,及原告所稱交付被告之款項數額,其中附表1編號4、7、10、17、19、20 及21、22、23、28、41、43、44、51及52、60、77、82、86及87、92、102、110、113部分,均是原告金融機構帳戶中 提款數額較其主張交付予被告款項之數額為多,若原告有捏造交付款項數額之意,大可主張從金融機構帳戶內領出之款項全部交付予被告,而無庸自行縮減數額,僅稱交付部分款項予被告。是以,原告所提出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提領紀錄,堪信為交付被告款項數額之證據而得認為真實。 ⒉被告雖辯稱:原告所述金額不實,且原告也製造1張假本票等 語。然原告就其主張受被告詐騙而交付之款項,均有上述金融帳戶交易資料可資佐證,已如前述,被告僅空言金額錯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辯解,難以採信。至被告所辯之假本票乙節,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亦無從認定與本件有何關連,其所辯均不可採。 ⒊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之1,569,500元, 自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確定 給付期限,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代替催告者,債務人雖於受催告之日起即負遲延責任,惟法定遲延利息之給付期間,既係以「日」定期間,參諸民法第120條 第2項規定,其始日(即催告日)自不算入,是債務人所負 遲延利息給付義務之起算日,自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8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於110年8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附民字卷第5頁)可稽,原告請 求上開金額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69,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原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1: 編號 交付 時間 交付 地點 付款 理由 金額 資金 來源 原告指述之 ①相關交易紀錄 ②相關對話紀錄 1 104年1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元(偵卷第223頁)。 ②無。 2 104年1月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3頁)。 ②無。 3 104年1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000元(偵卷第224頁)。 ②無。 4 104年1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900元(偵卷第224頁)。 ②無。 5 104年1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2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4頁)。 ②無。 6 104年1月2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月2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4頁)。 ②無。 7 104年2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2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900元(偵卷第225頁)。 ②無。 8 104年2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6,000元 於第一銀行帳戶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無。 ②無。 9 104年2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2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26頁)。 ②無。 10 104年2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2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200元(偵卷第226頁)。 ②無。 11 104年2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2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7頁)。 ②無。 12 104年2月1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13 104年2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4 104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8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5 104年4月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4月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28頁)。 ②無。 16 104年4月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4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28頁)。 ②無。 17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4月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8,300元(偵卷第229頁)。 ②無。 18 104年4月1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4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偵卷第229頁)。 ②無。 19 104年4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4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500元(偵卷第229頁)。 20 104年4月2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 ⑴原告104年4月20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34,000元(偵卷第323頁)。 ⑵原告104年4月20日存入郵局帳戶34,000元,同日再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29頁)。 ②無。 21 104年4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5,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22 104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彰化銀行薪資 ①原告郵局帳戶104年5月5日跨行轉入10,400元後,餘額為23,930元 ,多次提領後,餘額剩13,030元 ,顯見原告104年5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900元(偵卷第230-231頁)。 ②無。 23 104年5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上海大股東因突發心肌梗塞身亡,慰問家人 12,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5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200元(偵卷第231頁)。 ②無。 24 104年6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25 104年6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10,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6月2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1頁)。 ②無。 26 104年6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員工在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喪禮 3,000元 郵局帳戶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領出 ①原告104年6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32頁)。 ②無。 27 104年7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向全聯當舖借款臺南市○○區○○○街00 0號 ①無。 ②無。 28 104年7月1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前往同行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7月1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500元(偵卷第233頁)。 ②無。 29 104年7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1,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7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5元、16,0 05元(偵卷第233頁)。 ②無。 30 104年7月2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7月2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5,000元(偵卷第234頁)。 ②無。 31 104年7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8,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7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8,000元(偵卷第234頁)。 ②無。 32 104年8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8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4頁)。 ②無。 33 104年8月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原審誤為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104年8月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4,000元(偵卷第234頁 )。 ★★原告起初自行填表的資金來源是郵局(偵卷第52頁)。 ②無。 34 104年8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原審誤為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104年8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5元(偵卷第235頁)。 ★★原告起初自 行填表的資金來源是郵局(偵卷第52頁)。 ②無。 35 104年8月1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7,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104年8月1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7,005元(偵卷第235頁)。 ★★原告起初自 行填表的資金來源是郵局(偵卷第52頁)。 ②無。 36 104年9月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9月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000元(偵卷第235頁)。 ②無。 37 104年10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0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35頁)。 ②無。 38 104年10月1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1,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4年10月1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1,000元(偵卷第236頁)。 ②無。 39 105年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4,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1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4,000元(偵卷第237頁)。 ②無。 40 105年1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向全聯當舖借款;臺南市○○區○○○街000號 ①無。 ②無。 41 105年2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2月2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100元(偵卷第239頁)。 ②無。 42 105年3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3月2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5元(偵卷第238頁)。 ②無。 43 105年4月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4月3日從郵局 帳戶提領100元、1,000元 、1,000元、2,60 0元、100元,合計4,800元(偵卷第240頁)。 ②無。 44 105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5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3,205元(偵卷第242頁)。 ②無。 45 105年5月9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維修飯店冷氣2台 2,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5月9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5元(偵卷第243頁)。 ②無。 46 105年5月1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維修飯店冷氣2台 3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47 105年5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5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000元(偵卷第243頁)。 ②無。 48 105年5月1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2,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5月16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元(偵卷第243頁)。 ②無。 49 105年5月2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發生氣爆整修費 1,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5月2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元(偵卷第243頁)。 ②無。 50 105年5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51 105年6月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向嘉義阿里山地區訂茶葉買賣 3,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6月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8,000元、8,100元,合計16,100元(偵卷第244頁 )。 ②無。 52 105年6月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 53 105年6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2,000元 郵局 ①無。 ②無。 54 105年6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55 105年6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56 105年6月20日 臺南火車站前站機車臨時停車區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135,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原告105年6月20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35,000元(偵卷第325頁)。 ②無。 57 105年6月29日 臺南火車站前站機車臨時停車區 飯店馬達故障維修費 170,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原告105年6月29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70,000元(偵卷第325頁)。 ②無。 58 105年7月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原告105年7月6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120,000元(偵卷第325頁)。 ②無。 59 105年7月1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0元 臺灣銀行軍人退伍18%利率借出 ①原告105年7月14日從臺灣銀行帳戶提領60,000元(偵卷第325頁)。 ②無。 60 105年7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上海大股東大小姐返回宜蘭發生死亡交通事故 35,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5年7月17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5,100元(偵卷第246頁)。 ②無。 61 105年7月22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小弟開飯店公司車帶上海大股東大小姐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辦理喪事準備金 80,000元 郵局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105年7月22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20, 000元,合計80,0 00元(偵卷第246頁)。 ②無。 62 105年8月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郵局 ①無。 ②無。 63 105年8月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5年8月8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46頁)。 ②無。 64 105年8月1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65 105年8月1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5,000元 與被告至臺南市○區○○路○段00號辦理亞太及中華電信各2支行動號碼換現金 ①無。 ②無。 66 105年8月2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4,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5年8月2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偵卷第247頁)。 ②無。 67 105年8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68 105年8月2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69 105年8月28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飯店股東大小姐親戚住院所需費用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70 105年9月10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71 105年9月24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與臺北市地區某家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2,0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72 105年9月2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找臺中陳律師提告飯店前任老闆 3,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73 105年10月11日(刑案一審誤為10月1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處理飯店員工出車禍事宜 100,000元 分別向三商人壽及南山人壽公司辦理退保 ,退保金額匯入郵局帳戶,再由郵局帳戶領出 ①原告105年10月1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0元(偵卷第247頁)。 ★★提領日期(1 1日)與交付日期(1日)不符! ②無。 74 105年10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5,000元 向新光人壽退保,退保金額匯入郵局帳戶 ,再由郵局帳戶領出 ①原告105年10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5,0 00元,合計65,00 0元(偵卷第247頁 )。 ②無。 75 105年10月2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無。 ②無。 76 105年11月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5年11月1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偵卷第248頁)。 ②無。 77 105年11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6,5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5年11月4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60, 000元、13,000元,合計83,000元(偵卷第248頁 )。 ②無。 78 105年1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2,000元 郵局軍人退伍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5年1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2,000元(偵卷第248頁)。 ②無。 79 105年11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前往某地區之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7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80 105年12月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前往某地區之飯店簽共同合作約 6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81 105年12月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82 106年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4,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6年1月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60,000元、60,0 00元,合計120,0 00元(偵卷第249頁)。 ②無。 83 106年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0元 郵局 ①原告106年1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偵卷第250頁)。 ②無。 84 106年2月1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85 106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86 106年3月6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領出 ①原告106年3月6日從玉山銀行帳戶提領4,700、13,0 00元,合計17,7 00元(偵卷第309頁)。 ②無。 87 106年3月7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領出加原本有的現金 88 106年3月13日 統一超商康興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89 106年4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2017/4/28 19:46:「不管你那裡有多少~就是先給我」(偵卷第129頁) 90 106年5月2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6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1 106年5月27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2 106年6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600元 郵局軍人半年終生俸 ①原告106年6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5,310元(偵卷第251頁)。 ②無。 93 106年6月1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4 106年6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要前往高雄國際機場接香港大學學生團,再以專車前往飯店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5 106年6月2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900元 郵局軍人終生半年俸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於106年6月2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4,000元、9 00元,合計4,900元(偵卷第251頁 )。 ②2017/6/22 15:12:「我會在明天晚上回台南…我的決定是每位股東先出6千…」(偵卷第133-134頁) 96 106年6月2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0元 向弟弟林子謙 、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7 106年7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5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98 106年8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99 106年8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100 106年9月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5,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101 109年10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前往嘉義奮起湖地區飯店簽共同合作 8,0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102 106年10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郵局 ①原告於106年10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偵卷第253頁)。 ②無。 103 106年10月1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500元 第一銀行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104 106年10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0元 薪水 ①原告於106年10月13日從郵局帳戶提領3,000元(偵卷第253頁)。 ②無。 105 106年10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8,5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06 106年11月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被告前往嘉義奮起湖地區飯店 1,000元 現金 ①無。 ②無。 107 106年11月1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08 106年11月1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09 106年11月19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10 106年11月2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6,000元 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原告於106年11月20日從郵局帳戶提領1,400元、12 ,200元,合計13, 600元(偵卷第255頁)。 ②無。 111 106年11月2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12 106年11月26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軍人退伍終生半年俸 ①無。 ②無。 113 106年12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9,500元 郵局 ①原告於106年12月5日從郵局帳戶提領9,600元(偵卷第255頁)。 ②無。 114 106年12月2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4,3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15 107年3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5,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16 107年3月12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元 薪水 ①無。 ②無。 117 107年4月11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57,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原告郵局帳戶於107年4月10日由林清雲匯入260,0 00元,107年4月1 1日再從郵局帳戶提領257,000元( 偵卷第258頁)。 ②無。 118 107年4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4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19 107年4月23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38,6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20 107年5月5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60,000元 向東峯融資公司貸款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A2 ①無。 ②無。 121 107年5月20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000元 薪資 ①無。 ②無。 122 107年6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26,000元 向大眾行銷申請辦理和潤公司汽車貸款 ①無。 ②無。 123 107年7月8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13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124 107年8月4日 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市○區○○路000號 參與飯店投資所需準備金 40,000元 向父親林清雲借款 ①無。 ②無。 附表2: 35,000(附表1編號1至7)+27,000(附表1編號9至11)+92,0 00(附表1編號15至23)+13,000(附表1編號25至26)+79,00 0(附表1編號28至32)+54,000(附表1編號36至39)+25,000 (附表1編號41至45)+8,000(附表1編號47至49)+8,000(附表1編號51至52)+600,000(附表1編號56至61)+3,000(附表1編號63)+4,000(附表1編號66)+165,000(附表1編號73至74 )+52,500(附表1編號76至78)+104,000(附表1編號82至83) +14,000(附表1編號86至87)+4,600(附表1編號92)+4,900 (附表1編號95)+1,000(附表1編號102)+3,000(附表1編號104)+6,000(附表1編號110)+9,500(附表1編號113)+257, 000(附表1編號117)=1,56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