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吳輝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品蓉律師 被上訴人 奕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池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當事人聲請調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