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勞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信陽、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淑滿、鄭錦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信陽 相 對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相 對 人 鄭錦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111年度勞上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 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係主張因職業災害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符合勞動事件法第2條 第1項第3款所定之勞動事件。再就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