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十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十五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被上訴人 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住台南市○○路○段八八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 院發回更審,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李 文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