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上 訴 人 登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二段五六五號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趙培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登基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註冊之「斯儂恩葵花」商標,業經智慧 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雖認與其申請註冊為美吾華 葵花之聯合商標近似,足使一般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而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 然遭駁回,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復於九十年二月間提起訴願,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及商標訴願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因此兩造之商標是否近似 尚未確定,而要確定是否近似,須前揭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之行政處分依 行政爭訟程序被宣告無效確定,而此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乃於上訴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 司就上訴人登基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 00號商標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有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六八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0三號行 政法院判決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B1 審判長法官 曾平衫 ~B2 法官 胡景彬 ~B3 法官 袁靜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