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再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四○號 e 再審 原告 乙 ○ ○ 再審 被告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本院八十七年度 上字第五十八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又判決於上 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院八十 七年度上字第五十八號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由最高法院以八十七年 度台上字第二六九四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送達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乃再 審原告遲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 期間,揆諸前開說明,顯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B2 法官 袁 靜 文 ~B3 法官 曾 平 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 秀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