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號上 訴 人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李 家 鳳 律師 被上 訴人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八三巷十九弄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陳 適 庸 律師 複代 理人 許 博 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 ○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八三巷十九弄一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訂於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 審判長法官 王惠一 ~B2 法官 蘇清恭 ~B3 法官 張世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