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一七號上 訴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許 雅 芬 律師 江 信 賢 律師 蔡 文 斌 律師 被 上訴人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 木 通 訴訟代理人 李 合 法 律師 陳 靜 雲 律師 陳 玉 潔 律師 謝 采 倩 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