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對被告功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B2 法官 李 素 靖 ~B3 法官 周 素 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