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即 被 上 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 律師 洪志青 律師 相 對 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專利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4年度智上字第2號),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 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已由高伯壽變更為甲○○,有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可稽(見本院卷①第184-19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 由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李文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