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上 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 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