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進田 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穩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 訴人 丁○○ 乙○○ 己○○ 戊○○ 丙○○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志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穩良實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2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