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林 彥 百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被上 訴人 丙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 光 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2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