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穎律師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8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莊俊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