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龍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參 加 人 Phoenix Group USA,Inc. 法定代理人 Gregory Frederick Ward (葛雷哥里‧弗雷德里克‧沃德)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文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