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昇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上訴人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