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增加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 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複代 理 人 柯淵波 律師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複 代理 人 乙○○ 何永福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增加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