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 代理 人 杜婉寧 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雯峰 律師即王進忠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巧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