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訴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易字第6號 原 告 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發布通緝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裁定本件對於被告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