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南華、黃錫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上訴人 黃錫圭 陳寬銐 陳哲敏 陳伯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被上訴人 陳苑瑩 張哲儒 陳新埤 吳東翰 蕭楷騰 蕭秋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