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85號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於原審訴訟程序為本件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之獨立參加人,因本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專利舉發申請,係在請求智慧局即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訴訟當事人一方應為作成該審定行政處分之機關即智慧局,是雖台達公司於上訴狀列為上訴人,仍應認係為智慧局提起本件上訴,本院爰逕列智慧局為上訴人,並列台達公司為上訴人(本院97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 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本件上訴人台達公司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對其所提「該安裝腳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中靜葉所達成使氣流的切線速度趨近於0之目的,當然也無法達到大幅提 高風扇靜壓的效果,故引證1之安裝腳與系爭專利之靜葉的 結構特徵、作用、功效完全不同」、「被上訴人依引證1圖 式推測元件之尺寸及高度關係,並據此推算引證1斜錐部深 度與安裝腳高度關係,不應作為引證文件之一部分」、「引證1之截面圖無法推斷安裝腳高度及安裝腳與其他風扇元件 之高度關係」、「將引證1之C弧線型態之A、B尺寸套用於第1圖的結構尺寸所產生的尺寸結構矛盾」等主張均未予斟酌 ,亦未說明其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提升風量」與「提高靜壓」為不同之技術手段與效果,惟原判決對為何引證1僅揭露「提升風量」的技術手段能同時達到「 提高靜壓」的效果未予說明,逕以降低送風阻力及獲得更多風量之效果即可提高靜壓,而認引證1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及第12項不具進步性等情,有判決不備理由及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云云,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