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萬菱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098號抗 告 人 萬菱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文旭 送達代收人 熊正愉 安區復興南路2段283號11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7月23日改制)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Zolotin F.C. tablets 40mg等8項藥品,因經銷商臺灣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全民健康保險第6次藥價 調整之申報資料,經司法偵查終結確認有不實申報情事,相對人遂以民國101年3月28日健保審字第1010074897F號函通 知抗告人,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之規定辦理相關藥品之藥價處理作業,將附件1所列(原審卷第15頁)之Zolotin F.C.tablets 40mg等4項藥品(下稱系爭藥品),列入健保 不予給付,將附件2所列(原審卷第16頁)之Dampurine Tablets 25mg等4項藥品,則予調降藥價,並於102年5月6日公 告自同年10月1日生效。抗告人不服系爭藥品部分之處分( 下稱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於該訴訟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裁定駁回後,復行抗告。 三、原裁定係以:抗告人主張因原處分之執行,致系爭藥品未能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用藥範圍,將使其他競爭廠商接替其市場地位,抗告人因其他醫療院所不使用系爭藥品所生之財產上損失,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得以金錢評價,故該等損害自無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情形,即非屬難於回復之損害。況抗告人並未釋明本件有何急迫之情事,抗告人據以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不合。另抗告人主張系爭藥品若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用藥範圍,將使其他競爭廠商接替其市場地位,則表示於市場上尚有相同療效之藥品,對病患用藥權利亦不生影響。至抗告人主張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德藥品公司)及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製藥公司)前因類似處分案件,相對人迄今仍停止其處分之執行云云,僅屬相對人考量個案事實所為之處置,其情形與本件尚屬有間,並不影響本件停止執行程序之審認結果,尚難以平等原則而主張本件亦應准許停止執行。本件依抗告人主張,尚難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情事,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等詞,資為論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四、抗告意旨略以:㈠原裁定未記明本件究依行政訴訟法何條規定而為,有未依法裁定之情事。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就有關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未以「是否能以金錢賠償」為唯一之判準,亦無「不能以金錢計價」作為停止執行之要件,原裁定竟增加上開法律所無之限制,認抗告人之聲請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不符,自屬違法。㈡抗告人已敍明原處分之執行除肇致抗告人之財產損失、市場競爭地位遭其他廠商搶奪外,更會導致抗告人公司之商譽受損,乃至危及公司之營運,惟此未見原裁定敍明理由何以不採,有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㈢原裁定未查本件確實攸關病患用藥權益及安全問題,忽略藥害對病患生命、身體健康之威脅,逕認原處分與其他案件行政處分並無二致,徒以法律解釋之形式操作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顯有違失。㈣原裁定未具理由說明本件與另案西德藥品公司及中國製藥公司之案件有何不同,僅稱與本件尚屬有間等語,顯有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論於本件或西德藥品公司及中國製藥公司聲請停止執行時均無修改,則既然有關停止執行之要件相同,何以西德藥品公司及中國製藥公司得停止執行原處分,本件則無法獲停止執行,原裁定未查,逕認兩者不同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有違失等語。 五、本院查: ㈠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之規定可知,聲請原處分或決定之停止執行,須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始得為之。又此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是其損害若得以金錢填補,原則上難謂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㈡抗告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除造成抗告人之財產損失、市場競爭地位遭其他廠商搶奪外,更會導致抗告人公司商譽受損,乃至危及公司之營運云云。經查,原裁定雖未明載行政訴訟法有關停止執行規定之條文文號,然已於理由一論述有關停止執行之要件,難謂有未依法裁定之情事。另原裁定已論述原處分之執行若造成抗告人之財產損失、市場競爭地位遭其他廠商搶奪等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上,得以金錢評價填補,故原處分之執行不具備上述所謂「難於回復損害」之停止執行要件;又系爭藥品雖列入健保不予給付,但除Zolotin F.C.tablets 40mg之藥品外,其餘3種藥品抗告人得選擇以 調降藥價作為替代方式,則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危及抗告人之商譽、危及公司之營運,仍應由抗告人為釋明,然抗告人並未為之,況縱因原處分之執行,致抗告人名譽、信譽受有損害,尚非不得依民法有關回復人格權之方法或透過有關手段回復原狀。原裁定就此部分縱有理由疏漏之情事,亦不致影響結果。此外,原裁定亦就何以原處分之執行未損及病患用藥權益及安全問題及西德藥品公司與中國製藥公司聲請停止執行之案例與本件不同致無從援引等情論述綦詳,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無非執其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歧異見解,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