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送達代收人 朱俊嘉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間管理費事件(本院102 年度判字第484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