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管理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89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