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6號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楊明哲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84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秋絹律師」,應更正為:「劉秋絹律師」及「楊明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