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32號再 審原 告 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明宗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4 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4年度裁字第724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