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資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56號參 加 人 王資閔 王翊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41人 代 表 人 夏鑄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上列參加人對於上訴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41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97號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緣上訴人等為被上訴人准予都市更新計畫實施者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建設公司)擬具之「變更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等12筆為2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更新計畫案)之附近居民。系爭更新計畫案經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2月5日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核定函)核准實施,並於同日以府都新字第09930060500號公告核定。上訴人主張該核定函不當核給元利建設公司超額容積獎勵,提起訴願,遭內政部99年9月29日台 內訴字第0990183224號訴願決定不受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4月15日99年度訴字第2338號裁定以上訴人非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而裁定駁回其訴,嗣本院以100年8月4日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實施者元利建設公司參加訴訟,並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復經本院102年12月12日102年度判字第757號判決將原 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嗣原審法院命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王小瀋等61人獨立參加訴訟,並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等仍不服,乃提起上訴。參加人王資閔、王翊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獨立參加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等以系爭更新計畫案附近居民身分,認原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提起撤銷訴訟,其結果除可能使實施者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外,對於委託實施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亦難謂不會造成損害。經查,參加人王資閔、王翊人為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參照參加人104年11月27日行政訴訟參加人陳 報狀附件1),是參加人王資閔、王翊人有參加訴訟之必要 ,其聲請參加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