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產業創新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750號再 審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 鴻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