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綉氣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hristoph Vogt Sven-Eric Widmayer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蔡昀廷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年2月4日智院駿110技協2字第110000043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