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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0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鄭小康林欣蓉林文舟帥嘉寶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308號

聲請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業經原審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駁回),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仍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出抗告後,也提出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事實上聲請人最近1年幾無營業,並考慮暫停營業或解散公司,爰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云云。經核其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陳述其營業上所遭遇之困難;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仍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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