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326號抗 告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品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抗告。 三、本院查: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固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行政訴訟 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另「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則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惟依抗告人提出結算申報之106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顯示,其106年度帳載營業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1,932,584元、全年所得額112,700元,且依抗告人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總額4,839,280元、實收股本5,000,000元;抗告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記載資本總額為5,000,000元等情,實難認抗告人 無資力支出裁判費4,000元之訴訟費用。另原審依職權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無抗告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之情事,此外,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以其已申請法律扶助正審查中為由,提起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廖 鴻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