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 專利師 童敏昌 專利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坤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4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4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楊坤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7月19日智院成卯108 技協13字第108000278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