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美商紐倫百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日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1年度上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美商紐倫百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日正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洪淑敏,嗣變更為廖承威,玆據新任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上訴人之前手吳日正前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結合圖像 傳感器之智能辨識單晶片系統」(下稱系爭案)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108140830號審查後不予專利。吳 日正不服,申請再審查,嗣將系爭案申請權讓與上訴人,上訴人則於110年5月10日提出摘要、申請專利範圍及說明書修正本。案經被上訴人依該修正本審查,認本案有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於110年5月25日以(110)智專三(二)04227字第110204873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命被上訴人就系爭案為准予專利之處分。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㈠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 證1之記載可對應系爭案請求項1「一種結合圖像傳感器之智能辨識單晶片系統」技術特徵、「包括有內建的黑白圖像傳感器、一圖像預處理器……,該黑白圖像傳感器,用以偵測獲 取圖像,並將圖像傳送到圖像預處理器;該圖像預處理器,將接收的圖像進行清理和擴展後,同時將圖像饋入動態檢測器、和縮放陣列」技術特徵。引證1圖7.1雖揭露使用HOG演 算法及SVM分類器做為圖像處理、動態檢測及辨識分類的工 具,但引證1並無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關於HOG演算法配合SVM分類器的技術細節。引證2第5、6、9頁;第5、6頁圖(a)-(e)、第7頁及圖3.2;第10頁圖3.7、第12頁;第16-19頁之之 記載,可知引證1、2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 引證1、2皆為應用於影像辨識之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引證1、2皆為解決監控系統中更有效辨識行人的問題,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引證1、2皆能更佳辨識監控影像中存在的移動物體,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引證1、2皆使用HOG演算法配合SVM機器訓練分類的方式,兩者技術內容重疊,故引證1具有教示或建議結合引證2揭露之技術內容,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結合動機將引證2揭露 之HOG演算法配合SVM分類器的技術細節應用至引證1之系統 架構中,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引證1、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4-6不具進步性:系爭案請求項2依附請求項1,請求項4依附請求項1,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4,請求項6依附請求項1,引證1、2已揭露請求項2、4-6所有技術特徵,故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㈢引證1、引證2、引證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系爭案請求項3依附請求項1。引證1、2已揭露偵測特定動作之裝置及方法,而將偵測結果作為是否執行後續特定應用程式的參考依據本就為偵測的目的。引證3已揭露偵測 拍攝物移動的位置後自動進行對焦之技術手段,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引證3揭露之自動對焦亦可 為自動曝光。引證1-3皆有辨識移動物體的功能,具有功能 或作用之共通性,引證1、2已揭露偵測特定動作之裝置及方法,引證3揭露偵測特定動作(如移動)後自動進行對焦之 裝置及方法,因此引證3已建議或教示可使用引證1、2所述 之偵測裝置及方法偵測特定動作後反饋至引證3所述之自動 對焦裝置及方法,具有結合動機,引證1、引證2、引證3之 組合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3所有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案 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所為「本案應 不予專利」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等語,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五、本院查: ㈠系爭案之申請日為108年11月11日,核駁審定日為110年5月25 日,則系爭案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核駁 審定時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 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於110年5月10日提出專利修正申請書,被上訴人以該修正本進行審查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審亦以該修正本為判斷基礎(見原判決第9頁),至原判決關於上訴人在美 國申請之US10,839,242B1號發明專利案說明書之發明內容及請求項1亦記載AOI為areas of interest之論述,僅在說明AOI文義上並無泛指全範圍之意思,上訴意旨主張本案已針對感興趣區域修正範圍,原判決卻仍以吳日正所申請的美國專利內容認定本案內容,並以此為判斷基礎,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之違法云云,容有誤會 。又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而言。原判決已敘明:引證2第5、6頁圖(a)-(e)揭露了從圖片中選取感興趣區域(圖(e)中兩處紅框) ;第7頁記載「欲辨識區塊(ROI)的大小是不固定的……,要將 所有的辨識區塊正規化成相同的辨識視窗大小」,第7頁圖3.2揭露正規化後再做HOG特徵擷取,可對應系爭案請求項1「該縮放陣列將不同的感興趣區域(AOI)整個縮小到較小的尺 寸,這小尺寸圖像再送到特徵擷取器」技術特徵。並就上訴人在原審主張系爭案請求項1所述之「感興趣區域(AOI)」係指全部圖像而非圖像中的某一區域乙節何以不足採,於理由中詳為論斷。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於原審已提出補充說明和證據,原判決未針對系爭案修正內容為審酌,逕以上訴人未提出任何佐證予以支持,認上訴人主張難以採信,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亦無 可取。 ㈢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一般而言,存在愈多前述事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愈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引證1展 示方向梯度直方圖(HOG)演算法在嵌入式平台上的實現,即 包含Xilinx Zynq®-7000的全可程式設計之單晶片系統的Zedboard開發板,該單晶片系統由雙核ARM-A9處理系統和FPGA 可編程邏輯組成,該平台能夠在CPU和FPGA上同時執行算法 的不同部分;引證2係將HOG與SVM演算法應用在行人偵測的 技術,先透過HOG將特徵點取出,再利用SVM分類器辨識是否為行人;引證3係一種自動調焦單元和照相機,通過執行圖 像追踪功能,移動掃描區域以根據目標對象在整個圖像中的移動來捕獲目標對象的光學圖像,為了自動對焦於移動的物體,需要拍攝多個光學影像,以便在掃描區域移動之前檢測多個對比度值,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原判決因認引證1-3皆有辨識移動物體的功能,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引 證1、2已揭露偵測特定動作之裝置及方法,引證3揭露偵測 特定動作(如移動)後自動進行對焦之裝置及方法,因此引證3已建議或教示可使用引證1、2所述之偵測裝置及方法偵 測特定動作後反饋至引證3所述之自動對焦裝置及方法,具 有結合動機,業已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影像偵測的技術不勝枚舉,原判決未能證明如何在這些多數已知技術資料中,提出具有確實結合各該技術產品的具體證據,以後見之主觀來判定各項證據間具有結合動機,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第6款之違法云云,自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蔡 如 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