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11年 度聲再字第1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16號) 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 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二、聲請人雖提出○○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但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相信其無資力 之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也沒有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理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的情形,有該基金會民國112年10 月16日法扶總字第1120002012號函附在卷內可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高 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