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明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胡方新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630號

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異議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聲明異議,且堅持不是要聲請再審,但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3年1月1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佐證。至今異議人仍然沒有補正,此由異議人於收受本院上述補正裁定後,仍於113年1月19日提出第3份「異議狀」,表示其無補正前述事項的必要可供證明,故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異議人收受本院上述補正裁定後,雖提出第3份「異議狀」,惟因該補正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可以單獨對上述補正裁定表示不服。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無從以此補正前述程式上的欠缺,附此說明。

三、結論: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