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10 月 29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九號 原 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十 七訴字第○四○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之前手川普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以「古典玫瑰園義式 ROSE HOUSE CAFE」服務標章(如附圖一),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 七類餐廳之經營服務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第五四七五○號「花園及圖ROSE HOUSE」 服務標章之聯合服務標章,並聲明圖樣內之義式及CAFE不在專用之列,旋變更申請人 名義為原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七七一七三號服務標章。嗣關係人玫瑰紅 小吃店張惠美以該商標有違核准註冊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 二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評決結果,該服務標章應作為無效,發給中台評字第八 六○一四○號服務標章評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 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按服務標章近似是否,應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以其 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服務標章圖樣中有部分文字相同,並非當然構成近似 ,尚須有足以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系爭服務標章,係由「古典玫瑰 園義式」七個中文字及「ROSE HOUSE CAFE 」三個外文字所組成,而中文「義式」二 字,因含有指定商品說明,經被告要求聲明放棄其專用權。惟依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圖樣於審查有無與他人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 以其整體圖樣為準。」是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之主要部分乃為中文「古典玫瑰園義式」 及外文「ROSE HOUSE CAFE」。 反觀關係人據以評定之註冊第四六九九七號「玫瑰園 及圖」服務標章(如附圖二),係由七朵玫瑰花圖內置中文玫瑰園所成之服務標章。 該服務標章,係由中文玫瑰園每一字之字尾牽引出多條細線,與七朵玫瑰花共同包住 玫瑰園三字。故就該服務標章而言,無所謂主要部分與非主要部分之區別,其玫瑰園 花圖繁草叢生,於整體構圖中所佔比例甚大,予人第一印象至為明顯,通常消費者最 先注意者,當為整個玫瑰花圖形,對文字之印象並不深。而系爭服務標章則為上置由 左至右橫向之「古典玫瑰園義式」七字,整齊排列,下置外文「 ROSE HOUSE CAFE」 ,其中文與外文所佔比例相稱,且中文為整體書寫,無字體大小及顏色不同之別,予 人之印象必較據以評定之服務標章為深。是比較二服務標章,不僅圖樣繁簡有別,即 就中文亦有七字與三字之不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消費者僅須施以普通之注意力, 即可區別,絕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鈞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一六號判決之兩造商 標「中華及圖」與「我愛中華及圖」,同時有「中華」二字,惟該判決卻認為「前者 ,圖形與文字所佔比例相稱,無論圖形或文字,予人印象均甚醒目。而後者,『我愛 中華』四字,僅佔圖樣中之細小部分,通常觀眾最先注意者,當為整個圖形,對文字 之印象不及前者之深。是兩商標圖樣能否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而得謂為近似之商 標,不無斟酌之餘地。」本案被告以系爭服務標章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均有「玫瑰園 」三字,即認定二者構成近似,然系爭服務標章中文(無圖形)與外文所佔比例相稱 ,無論中文與外文,予人印象均甚醒目。而據以評定服務標章玫瑰園三字,被七朵玫 瑰花及多條細線層層包圍,文字僅佔圖樣中之細小部分,通常觀眾最先注意者為整個 玫瑰圖形,對文字之印象不及系爭標章深。是以依上述判決之審查基準,系爭服務標 章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整體圖樣,應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被告豈可將系爭服 務標章強行分割為數個欲比較近似之部分,而逕認定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構成近似? 又如鈞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一○號判決中指出:「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英文部分 DIRECT與系爭申請註冊商標圖樣DIRECTIGEN...縱專就外觀審視,後者前六字母雖 與前者相同,然後者尚另有IGEN四字母綴之,使二者字母數為十與六之比,由其字數 多寡或單字長度當均能予一般消費者顯明印象,於異時異地隔離乍然各別面對時,似 尚非不能立予區別。」在該案中,英文字數之多寡及單字長度即能予消費者鮮明之印 象,而中文是我國之母語,消費者對中文之辨別能力定較英文為強,則本案系爭服務 標章之中文「古典玫瑰園義式」七字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玫瑰園」三字,更能予 消費者顯明之區別印象。此外,鈞院於七十二年判字第一一九○號案例中,「百年華 克夫人 Hadame Hack」與據以評定之「克夫人」商標圖樣,二者亦均有相同之中文「 克夫人」三字,惟鈞院於審查時,卻以該二商標之字義、圖形均不相同而認二者非屬 近似商標,則本案系爭標章與據以評定標章無論中文、外文及圖形部分無一相同,二 者亦應非屬近似商標,殆無疑義。再查,再訴願決定謂:系爭服務標章主要部分之一 中文古典玫瑰園義式,其中古典玫瑰園五字為原告名稱之特取部分,與義式二字尚非 不能分別審究云云。惟正如再訴願機關所云,古典玫瑰園五字係原告之公司名稱特取 部分,被告豈可任意將原告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予以分割?鈞院於七十六年判字第一 六五三號判決中,亦明白揭示:「至就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乃係將二商標分別 放置不同之處所觀察,並非將一個商標以解剖方式,分為數個部分,一一比對之意。 」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之主要部分既為「古典玫瑰園義式」七個字,被告自應將該圖樣 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整體構圖分別放置不同處所而為比較,豈可將系爭服務標章分 為「古典玫瑰園」及「義式」二部分,再將古典玫瑰園分為「古典」及「玫瑰園」來 認定與據與評定服務標章均有「玫瑰園」三字,此顯違背法令與觀察近似服務標章近 似之經驗法則。另查被告於其自訂之商標手冊中指出「商標近似之判斷方法:僅就圖 樣比較,認為近似,但已為一般購買人所熟知之商標,而不致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者, 非屬近似商標。」原告自一九九○年創古典玫瑰園咖啡名店(英國茶專門店)以來, 一直用心努力經營,深獲消費者好評,乃於八十三年以「古典玫瑰園義式」及英文「 ROSE HOUSE CAFE 」申請註冊,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一日獲准註冊。註冊以後,原告更 大力擴充營業範圍,迄今已有三十五家分店。原告負責人因經營企業有成,於八十五 年四月十日榮獲中華民國服務品質發展協會所頒發之一九九六年傑出企業家當選證書 。此外,古典玫瑰園咖啡名店並在各大報章雜誌、廣播媒體、電視採訪中,有很高之 評價,其證據已於答辯時檢送在案,且當時原告即主張「古典玫瑰園義式」服務標章 已屬著名標章。被告於評定本件註冊服務標章時,不僅未斟酌考慮已註冊服務標章之 安定性,對近似情形加以慎重處理,更未顧及原告已屬擁有三十五家分店之大型企業 ,其所使用之古典玫瑰園服務標章評定無效後,對企業所造成之損失,以及對國家經 濟發展所造成之損害。原告所經營之古典玫瑰園咖啡名店以及全國三十五家分店之經 營特色完全一樣,店面全面禁菸,並禁止喧嘩,入內須換拖鞋,拒絕六人以上團體消 費,亦不招待十二歲以下客人,店內客人交談均應輕言細語,保持肅靜,且輕輕播放 古典名曲,每一角落均滿佈玫瑰鮮花,氣氛非常浪漫,所用杯碟瓷茗,及各種擺設, 均屬名貴上品,就如臺中記者張明純之報導所稱:「如果在台中想在很英國的COFFEE SHOP裡,有玫瑰薰香的幽雅空間,環繞著大捧玫瑰鮮花,品嚐著用英國名牌骨瓷杯具 裝盛的道地英國茶與香醇的卡布基諾咖啡,除了『古典玫瑰園』之外,恐怕不作第二 人想。」如今三十五家分店,均作相同的服務。另一則記者陳清泉之報導則稱:「古 典玫瑰園喝咖啡,外國人心醉,享受精緻下午茶,英商務代表喜出望外。」聯合報記 者報導:「禁菸,禁止喧嘩,入內須換拖鞋,古典玫瑰園強調精緻與浪漫。」由上開 報導,可知古典玫瑰園係以幽美清靜、精緻餐飲、浪漫色彩,以及便宜價格,使消費 者享受悠閒的渡假生活,並產生無可磨滅之印象。古典玫瑰園自開放加盟以來,平均 每年以十家左右店數成長,如商業周刊八十七年五月第五四七期中所報導,古典玫瑰 園在全國有三十五家連鎖店,專攻英式下午茶,一年可賣出一百萬壺茶,是國內僅次 於真鍋咖啡連鎖系統。是以,「古典玫瑰園」服務標章之知名度,早已為國內消費者 所熟知,任何人絕不致於將著名之「古典玫瑰園」英國茶專賣店,與玫瑰紅小吃店之 「玫瑰園」產生混淆誤認。再者,原告更於八十七年度,與全國最大之發卡銀行—花 旗銀行配合,任何人只要在花旗銀行任一分行,辦理一筆三個月以上新臺幣十萬元定 期存款,即可得到ROSE HOUSE英國茶招待券。另外,原告亦於臺灣第二大航空—長榮 航空空中商店,大幅廣告系爭標章商品及服務,任何搭乘長榮航空之旅客,均可透過 該雜誌得知系爭標章。長榮航空飛遍全世界各角落,系爭服務標章之知名度亦隨著飛 機四處停泊,而散播於世界,系爭服務標章不僅已為國內消費者所熟知,就連英國之 商務代表,亦對之留有深刻印象。短短七年,古典玫瑰園躍升為我國最具知名度之英 國茶專賣店,全歸功於負責人對於產品創新獨特之信念,及對服務品質提昇之堅持, 絕非一般小吃店所得比擬,故即使完全相同之標章名稱,消費者亦絕不致產生混淆誤 認。更何況系爭服務標章與據以評定標章二者圖樣有別,已如前述,以消費者尋找特 殊品味之心態,絕不致將二標章混淆誤認。原處分未就市場交易情形而為審查,僅片 面地以兩標章均有玫瑰園三字,即逕認構成近似,實過於草率,為此訴請將原處分及 一再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以維權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判斷服務標章近似是否,應就其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 同誤認之虞,迭經行政法院著有判例。系爭服務標章圖樣,其主要部分之一中文古典 玫瑰園義式,其中古典玫瑰園五字為原告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與義式二字尚非不能 分別審究。而中文古典玫瑰園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四六九九七號「玫瑰園及圖」服務 標章圖樣主要部分之一之中文玫瑰園,均有相同之玫瑰園三字,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原處分認其屬近似之服務標章,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 服務,有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並 無不合,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依系爭服務標章核准註冊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 段規定,服務標章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服務或類似服務之註冊服務標章者,不 得申請註冊。服務標章之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以為判定之標準,縱令兩服務標章對照 比較能見其差別,然異時異地各別觀察則不易見者,仍不得不謂為近似。又構成服務 標章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隔離觀察,其全體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 似,若其主要部分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其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 同誤認之虞者,亦係近似。服務標章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利 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五十 二條復定有明文。系爭服務標章係由中文「古典玫瑰園義式」及外文「 ROSE HOUSE CAFE」所組成,與由玫瑰花圖形及中文「玫瑰園」所組成之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併列 比較,固有所不同,惟查系爭服務標章中之「義式」為義大利式、「CAFE」為咖啡店 、餐廳之意,含有對指定使用之服務—咖啡店等之說明,而不在專用之列,一般消費 者觀察時,亦易認「義式」、「CAFE」為服務說明而忽略,此由原告所提包裝紙、新 聞報導、廣告均僅印載「古典玫瑰園」 或「ROSE HOUSE」 可資佐證。「古典玫瑰園 」與據以評定之服務標章主要部分之一中文「玫瑰園」,均有相同之玫瑰園三字,而 古典為一般用語,予人印象不如玫瑰園為深,且系爭服務標章之外文「ROSE HOUSE」 ,其意僅係玫瑰園,故系爭服務標章整體觀之,印象最深部分為玫瑰園—ROSE HOUSE ,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原處分認其屬 近似之服務標章,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有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段規定,而評定系爭服務標章之註冊應作為無效,一再訴願 決定,遞予維持,所持理由,雖未盡相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原告所舉 本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五一六號、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四一○號、七十二年判字第一 一九○號判決,與本件案情有間,且未經採為判例,尚無拘束本件之效力。另原告所 提報導、廣告、分店一覽表、負責人當選證書等,均在系爭服務標章註冊之後,上開 資料至多證明系爭服務標章現已具相當知名度,尚不能證明註冊時即屬著名服務標章 ,與該服務標章註冊時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前段規定之認定,無何影響;亦與被告所編商標手冊所載「商標近似之判斷方法: 僅就圖樣比較,認為近似,但已為一般購買人所熟知之商標,而不致產生混同誤認之 虞者,非屬近似商標。」情形有異,無從援引。又商標法既設有對已註冊之服務標章 評定制度,如被評定之服務標章註冊時確有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即應評 定其註冊為無效,自不能因其註冊後廣泛使用多年,已屬著名標章,經評定無效後之 損失極大,而為不同之評定。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