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甲○○、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九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 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再審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其「燙印貼紙之製造方法」向再審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經再審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政 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政伸公司)以本案之技術手段及製造流程已揭露於其申准 在先之第00000000號「燙印貼紙結構與製法」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案)等 ,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用,有違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 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再審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政伸公司訴 經經濟部經(八五)訴字第八五六二四六九四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着由再審被 告另行斟酌,再審被告重為審查後,另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 給()台專(判)○五○一八字第一四七九九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再審原告不服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二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 )駁回,茲再審原告復以原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再審事由,提起 再審之訴,爰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發明之性質屬於思想上之創作,既稱創作,則指在技 術上、知識上及功效上,有創新之表現者,即足當之。換言之,所謂發明,乃在利用 自然法則時,就其利用程度之較為艱深或他人所未及知者所得之結果而言。查再審原 告與引證案之製造目的雖係相同,即俱係製作貼紙。然得否謂流程步驟及技術手段皆 屬相同,即原審之認事用法是否切合法律規定,殊堪探究。蓋以原案發明之方法有關 準備基材及印刷圖案之步驟雖與異議人取得專利之方法相同,惟引證案之第三步驟起 之擦拭具腐蝕性溶液、中和擦拭、清洗、拭乾等步驟,其手段,俱以人工雙手操作處 理,依其說明,其在腐蝕階段,係以人工沾鹼性溶液,擦拭真空蒸著層,使圖案成形 ,即直接以鹼液腐蝕基材,則鹼液份量之掌握,全憑操作者之熟練度;在酸鹼中和階 段,係在真空蒸著層完全腐蝕時,立刻轉用酸性溶液,在真空蒸著層上擦拭,使真空 蒸著層上產生酸鹼中和,以扼止鹼性腐蝕液繼續腐蝕。則其中和之時機之掌握,全憑 操作者之目與經驗。以常理判斷,自極易出現誤差而影響腐蝕之速度與品質。而引 證案專利之方法,擦拭具腐蝕性溶液時,係用人手以海棉或布沾具腐蝕性之鹼性溶液 ,然後在真空蒸著層上擦拭,換言之,引證案之方法,在作業各階段無可避免以人手 接觸強鹼溶液,自客觀情形判斷,自極易因操件人員之操作不慎而造成職業傷害,並 損及生產品質。引證案既有如上所述之缺點,再審原告有鑑於此,為改進缺失, 上以控制面板 預定之溫度,可精密控制蒸著基材之腐蝕程度。此種方法,著重在原案發現鹼性溶液 經加熱後有強化腐蝕效果之特性,即加熱在三十五度至四十五度之間,可發揮最強之 腐蝕效果,可節約時間與鹼液之耗費,原案加熱鹼性溶液之方法與引證案迴然不同, 且利用自然法則之程度,亦較引證案以人工擦拭之利用程度為艱深。豈能謂為不具進 步性﹖原審之適用法律,自有違誤。在沖洗階段,原案之方法係利用機器內部之沖洗 系統以沖洗過後之稀釋水及清水先後沖洗少量殘留在真空蒸著層上之腐蝕藥劑,使表 面不致殘留而避免危害操作者之健康,且稀釋水與清水混合循環使用,更可節約用水 。以手段而言,雖均係清洗,然原案係以稀釋水與清水混合循環沖洗,技術層面自較 引證案進步。至在成品乾燥階段,原案在控制面板事先 待基材通過乾燥系統時,即將乾燥系統之滾筒輪組加熱至預定之溫度,使尚未乾燥之 成品經滾筒滾過時,即可快速乾燥。而引證案以人工擦拭,不易擦乾沒有毛細孔之貼 紙,殘留之水份仍需晾乾,徒增處理之時間及晾乾時無可避免之粉塵污染。兩者之手 段雖均係乾燥成品,然在技術上,再審原告利用之烘乾原理與處理方式,自係他人包 括引證案所不及知,而為再審原告首先適用於原案,實難如原審籠統逕認原案與引證 案之技術皆屬相同。二、次按,引證案之專利方法已有前述之缺失,再審原告針對業 界實務操作上之困難, 克服,原案之方法較之引證案之手工處理方法,在思想技術上已係較高層次之運作。 更有進者,再審原告發明之方法,其製作流程,平均一小時可完成一千五百張,並可 連續大量生產。而引證案之製造方法,只在其專利說明書中籠統陳稱印刷只要四十五 分鐘,至於產量如何﹖品質控管如可﹖未見其說明。得否在兩者相較後,仍謂原案較 引證案未具進步性及利用程度較艱深,即非無探求餘地。原審僅籠統認定二者之製造 目的、流程步驟及技術手段相同,並認以機器處理方式進行腐蝕及清洗,亦為熟習該 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完成難謂進步性云云。然究竟是否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 完成原案發明之方法,亦未見原審或再審被告向專業機關或製作印刷貼紙之同業查證 ,即憑想像逕予認定,亦見其疏略。而且,若執二者製造目的相同,即不准嗣後以他 種方法製造同一產品,則凡製造同一產品即使運用之手段不同甚至較先進,亦一概不 准專利,不免有阻礙創作,箝制思想進步之譏,反使科技發展倒退,而發明創作反受 打擊。又原案之流程僅在準備基材與印階段相同,其餘各階段之技術與操作方法均有 差異。使用之技術手段,在引證案以手工沾鹼液擦拭基材,對照本案將鹼液加溫至 定之溫度以達腐蝕效果;清洗階段,引證案以酸液中和殘留在真空蒸著層上之鹼液, 會因酸液之使用不當,致侵蝕不耐酸性之油墨(油墨之成份為聚飽和樹脂,極易被酸 腐蝕),使油墨所呈現之字形或圖形遭破壞,製作品質難以控制。原案則係以第一道 沖洗後貯入盛水箱內之稀釋水循環再利用,經幫浦引至待沖洗之真空蒸著層,將殘留 鹼液沖除,再以清水作第二道沖洗,前後二道沖洗宗旳水流盛水箱,供再次循環利用 ,處理之方式兼顧環保與省水,亦較引證案為進步;在乾燥階段,原案與引證案亦有 操作方式上之不同,已如前述。換言之,在技術手段,兩者明顯迴異。再審原告之方 法已有如上所述之優點,且係引證案所無,在品質控制、製作效率、環保省水等項, 明顯均較引證案進步,引證案之落伍操作方式竟可獲專利保證,再審原告殫精竭慮構 思之方法竟被為雷同,未見其理何在﹖原審疏略再審原告所陳之各項優點及技術特 徵,未經詳審,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實不啻抹煞再審原告之心血結晶,難免因此阻 礙新思想之發軔與新技術之創新及改進。蓋因,再審原告之方法目的雖亦係製作貼紙 ,然流程步驟與技術手段均有再審原告之技術精確進步、引證案之方法粗糙效率較差 之差異,再審原告發明之方法有生產快速、節省人力工時與鹼性藥劑成本、提高經濟 效益及避免危害人體健康等優點,已係在技術、知識與功效上有創新之表現。且原案 之方法,以機器控制流程製作貼紙,並非業界所習知之技術。否則,引證案何以不改 用機器操作,以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反以較落後之手動方法從事效率較差之生產﹖ 原審逕認再審原告係運用習用技術知識,為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云云,未充分說 明所憑之依據其適用法規實不無違誤,難令再審原告拆服。為此狀請鈞院鑒核,撤銷 原處分機關之違法處分,以符法制,並保權益等語。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由再審之訴理由中「蓋以原案發明之方法有關準備基材及印 刷圖案之步驟雖與異議人取得專利之方法相同」,可知,再審原告亦已自承,引證案 (第00000000號專利案)與本案之製造方法確有相同之處,而兩案之差異僅 僅在於「手工操作」與「機器控制」,惟兩案皆屬方法之發明專利,就方法而言,兩 案之製造目的、流程步驟及技術手段皆屬相同,況本案以機器處理方式進行腐蝕及清 洗乃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達成,並無創新性,本案自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再審 之訴為無理由等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 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 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件原判 決駁回再審原告在前訴訟程序之訴,係以:「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之高度創作』,固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明定。惟『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 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 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以本件系爭第000 00000號燙印貼紙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係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申請,主要 製造過程為:A準備基材:基材最上層為真空蒸著基材,依次為透明龍、背膠及底紙 ;B印刷:將字形圖樣印在基材表層上,並形成一油墨層;C 氫氧化鈉和水以1:3比例調和為腐蝕溶液,腐蝕時所產生度之發揮狀況溫度,由 機器予以預定;D機器沖洗:以機器之沖洗系統對腐蝕之基材沖洗,此時氫氧化鈉鹼 性水溶液降至度之發揮狀況溫度;E機器水沖洗中和:腐蝕完成後,以清水沖刷在 基材上之氫氧化鈉溶液;F乾燥:機器上之滾筒式裝置 成品經滾筒快速乾燥;G成品:由上述步驟可得燙印貼紙成品。而引證案係八十三年 九月二十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燙印貼紙結構與製法」專利案,主要製 造過程為:(1)準備可變式真空蒸著基材;(2)將基材施以印刷作業,且形成一 層油墨保護;(3)以海綿沾腐蝕鹼性溶液在真空蒸著層擦拭,使圖案形成;(4) 轉用酸性溶液在真空蒸著層擦拭使之酸鹼中和,停止腐蝕;(5)清洗化學溶液;( 6)擦乾水份;(7)經上述步驟形成燙印貼紙。就本案與證據二相較,二者之創作 原理均在以印刷方法,在真空蒸著基材印刷,一方面形成保護層,一方面形成精美圖 案,並均以氫氧化鈉腐蝕為成形顯像方法,且其所得最終產品(燙印貼紙)之結構組 成及特性亦相同,因認是本案之特徵已屬公開之技術,至本案以機器處理方式進行腐 蝕及清洗亦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達成,並無創新性,本案不具進步性,違反專利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乃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訴稱:本案之 調和,並控制溫度以利保持最佳狀況,引證案之擦拭腐蝕性溶液則係依操作者之經驗 進行腐蝕,無法掌握腐蝕程度;本案之機器水沖洗中和係利用機器內部預 洗並中和貼紙上腐蝕之溶液,較為乾淨不留藥水,引證案之中和擦拭及清洗則係利用 人工將貼紙以酸性溶液進行酸鹼中和,再以沖刷水除去藥水,酸鹼中和效果不彰;本 案之乾燥係利用機器溫度烘乾,較引證案以人工擦拭乾燥者快乾。本案創作特徵與引 證案不同,且非無功效之增進,應已符合發明專利之要件云云,惟查本案與引證案其 創作原理相同已見前述。而其差別僅在於「手工操作」與「機器控制」,然兩案皆屬 方法之發明專利,就方法而言,兩案之製造目的,流程步驟及技術手段皆屬相同,況 系爭案以機器處理方式進行腐蝕及清洗亦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完成者,難謂 具進步性自不符發明專利之要件。原告所訴,實其個人之私見,並無可取,是被告以 本案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為異議成立,不予專利之審定洵無違誤,一再 訴願遞予維持亦無不合。」資為理由。經核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 並不相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已難謂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次查本件再 審之訴僅一再訴說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狀所述實體法律關係之理由,而對於原判決究 竟如何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則未具體指明,其泛謂原判決逕認再審原告係運 用習用技術知識,為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未充分說明所憑之依據,其適用法規 實不無違誤云云,自非適法。至再審原告主張原案與引證案之製作目的雖屬相同,但 原案之流程僅在準備基材與印刷階段相同,其餘各階段之技術與操作方法均有差異。 使用之技術手段,在引證案以手工沾鹼液擦拭基材,對照本案將鹼液加溫至 度以達腐蝕效果;清洗階段,引證案以酸液中和殘留在真空蒸著層上之鹼液,會因酸 液之使用不當,致侵蝕不耐酸性之油墨(油墨之成份為聚飽和樹脂,極易被酸腐蝕) ,使油墨所呈現之字形或圖形遭破壞,製作品質難以控制。原案則係以第一道沖洗後 貯入盛水箱內之稀釋水循環再利用,經幫浦引至待沖洗之真空蒸著層,將殘留鹼液沖 除,再以清水作第二道沖洗,前後二道沖洗宗的水流盛水箱,供再次循環利用,處理 之方式兼顧環保與省水,亦較引證案為進步;在乾燥階段,原案與引證案亦有操作方 式上之不同。換言之,在技術手段,兩者明顯迴異。再審原告之方法有如上之優點, 且係引證案所無,在品質控制、製作效率、環保省水等項,明顯均較引證案進步,引 證案之落伍操作方式竟可獲專利保護,再審原告殫精竭慮構思之方法竟被為雷同, 未見其理何在﹖原審疏略再審原告所陳之各項優點及技術特徵,未經詳審,即駁回再 審原告之訴,實不啻抹煞再審原告之心血結晶,難免因此阻礙新思想之發軔與新技術 之創新及改進。蓋因,再審原告之方法目的雖亦係製作貼紙,然流程步驟與技術手段 均有再審原告之技術精確進步、引證案之方法粗糙效率較差之差異,再審原告發明之 方法有生產快速、節省人力工時與鹼性藥劑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及避免危害人體健康 等優點,已係在技術、知識與功效上有創新之表現。且原案之方法,以機器控制流程 製作貼紙,並非業界所習用之技術。否則,引證案何不改用機器操作,以增加效率、 降低成本,反以較落後之手動方法從事效率較差之生產者,核屬其個人一己主觀上見 解之歧異,此為原判決所指明,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仍難謂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 。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