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甲○○、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九九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八十六 年度判字第二四三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再審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以其「燙印貼紙沖洗機」向再審被告申請新型專 利,經再審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政伸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政伸公司)以本案之技術手段及製作方法已見於申准在先之第00 000000號「燙印貼紙結構與製法」發明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且未具增進 之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 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再審被告審查,為本 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政伸公司訴經經濟部經(八五)訴字第八五六二三四九一號訴 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再審被告重為審查,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 定,發給台專(判)○五○一八字第一四一三○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再審原告不 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三七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 回後,以原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茲摘敍兩造 訴辯意旨如次: 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起訴,無非僅以引證案已揭露有與 本件被異議案之原案(母案)燙印流程完全相同之內容,雖或未有如原案各元件之結 構,但基於相同之處理流程,一般稍具該行技藝知能之人士可輕易推論出原案之技術 特徵,且原案亦未具增進之功效,並無任何事證可證實原案較一般習用者更具功效之 增進,且本案係利用大量清水沖洗,有浪費大量清水及造成廢水污染環境之缺失等語 為依據。二、次按,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者,得依法申請專 利,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所謂創作,固應為前所未有之技術上思想之創作, 亦即應具備新穎性。惟所謂前所未有之新穎性,非僅限於解決問題之手段及其手段所 發生技術上之效果,均為前所未有之創新。若係以舊手段解決問題,或以新手段解決 舊問題,亦應認為前所未有之創新。專利法之專利,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新式樣 專利,其要件各有不同,在發明專利,就其解決問題言,所應用之手段,在原理上固 須全新,亦即該項手段從未用以解決該項問題;但新型專利,則與發明專利有異,新 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令在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 型態係屬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該物品某種功效時,又或針對習用之技術 或物品之構造、裝置上之缺失加以修正,使具進步之價值,即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 故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且非熟習該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能增進物品之 功效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仍難謂非新型創作。鈞院均著有上述 判決意旨。三、查再審原告所提出之原案與異議人所提出之引證案,在製作之流程上 ,固有其相似之處,即俱係準備真空蒸著基材、印刷化學原理之鹼性腐蝕成形進而去 除鹼性溶液、乾燥以製成燙印貼紙。茲不憚煩言,分就腐蝕階段、清洗中和階段及乾 燥階段,比較說明本案與引證案之優劣,及本案改良創新之處:㈠腐蝕階段:引證案 係以海綿或布沾具有腐蝕性之氫氧化納鹼性溶液擦拭印有油墨之真空蒸著基材,約擦 拭二十秒將無油墨之真空蒸著基材之部分腐蝕,形成所需之字形或圖形。其缺點在於 以人手操作,成品品質取決於人員熟練度、易造成執業人員遭受強鹼傷害之危害之危 險,且其以常溫使用鹼性溶液,未能發揮鹼液之最強效果,勢必大量使用鹼液,浪費 鹼液且難大量快速生產。原案有鑑於此,經實驗結果,以一:三調和之氫氧化納鹼性 溶液,加熱到三十五度至四十五度時,具有最強之腐蝕效果,利用該效果腐蝕基材, 自較引證案為進步。以電鍍蒸材CP為例,常溫與加溫後之鹼性溶液相比較,腐蝕效 果,相差達二十五倍。類推原案作業之速度較引證案快達數十倍;鹼性溶液之使用, 因採加熱至三十五度以上之方式,可在定量之鹼液至最強效果之狀態時進行腐蝕,亦 較引證案減量,足以節省鹼性溶液之用量;原案事先 筒輪組連續腐蝕,可快速生產。換言之,本案係利用鹼性溶液加熱至三十五度可發揮 最大腐蝕效果之化學特性進行真空蒸著層之腐蝕,此即利用新方法解決舊問題,殆為 本案之一大特點。乃原判決未就再審原告發現之上開特點運用在解決同一同題時所能 達成之功效與引證案作比較,即逕認並無增進性,難謂其認定事實與法規契合。㈡沖 洗中和階段:引證案係在真空蒸著層完全腐蝕時,立刻轉用酸性溶液,在真空蒸著層 上擦拭,使真空蒸著層上產生酸鹼中和,防止繼續腐蝕,且強調不可與沾有腐蝕性鹼 性溶液之海綿或在共用,引證案酸鹼中和時機之掌握,全賴操作人員之熟練與否,稍 有不慎或錯用沾有鹼性溶液之布類或海綿,即腐蝕有過度之可能,實不符合講求精準 確實之工業生產理念。而引證案與原案所使用之相同材質即腐蝕後留在真空蒸著層上 之油墨,其成份係聚飽和樹脂,具有化學常識者均知該成份最忌酸性,遇酸會造成腐 蝕。引證案雖稱係以酸液中和腐蝕基材後殘留之鹼液,以防止繼續腐蝕基材,然其在 發明說明中並未明確指稱係用強酸、中酸抑草酸﹖若以酸性不足之酸液,難以達其酸 鹼中和停止腐蝕之目的。若使用強酸,依業界常識,酸液停留在油墨上超過多秒,則 反會侵蝕真空蒸著層上之油墨,致油墨形成之圖形或字形因酸腐蝕而遭破壞,使作業 品質無法有效控制。真空基材之油墨之成份,本就不耐酸性,以酸液中和油墨上殘留 之鹼液,均易有過量或不及之缺失,中和之品質難以控制,業界均知引證案之上開缺 失。原案即係針對引證案在沖洗中和階段既之如上所述缺失, 筒輪組將殘留鹼性溶液之真空蒸著基材推進至沖洗系統,先以一條水管接幫浦,抽出 盛水箱內之鹼液稀釋水(沖洗後接引至盛水箱內的水)對蒸著層作第一道之沖洗。然 後利用一條外接清水之水管以清水作第二道沖洗,兩道沖洗後的水均流入盛水箱,循 環使用,待盛水箱之稀釋水容量達箱頂的漏水孔時,滿溢之稀釋水即經由漏水孔流入 下水道。利用經清水稀釋之弱鹼水作第一道沖洗及循環使用之特點,反能節省清水, 而裝在盛水箱之稀釋水再經清水稀釋後,流入下水道已呈無毒之弱鹼性,毫無污染環 境之虞,正符合節約淡水及保護環境之理念。原判決認本案直接利用大量清水沖洗, 有浪費大量清水及鹼性廢水易造成環境污染之缺失云云,顯係未詳研本案之流程,亦 未就原案所提之上揭說明詳予控究,即憑再審被告之決定內容原版照錄,實難謂無率 斷之嫌。佐以引證案亦需以海綿或布沾水在真空蒸著層上擦拭以清洗化學溶液,亦需 以清水沖洗,水量多寡取決於操作員之一念間,水量之掌握不易,亦難謂無浪費清水 之虞。原案正所以改善引證案之上述缺失,證據即係上揭循環使用清水及混合後之弱 鹼水以沖洗蒸著層上之鹼液之說明與圖示,自應認係具有進步性。原判決對上揭明確 實證,置而不論,即認再審原告並無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自嫌疏略。㈢乾燥階段:引 證案係用人工以雙手擦拭,然業界均知,貼紙之材質其表面並無毛細孔,若有水份, 不易拭乾,仍需另行晾乾,耗時費事,且易因受晾乾地點之粉塵污染,致影響成品品 質。本案則係透過控制面板, 度,當成品通過滾筒輸組時,即可快速乾燥,並經經排氣孔排出水份與熱氣,成品即 貼紙至出料孔時,已呈乾燥可用之狀態。原案節省人工擦拭時間,符合快速與效率之 要求,可大量生產,節約人力;引證案則係以人工擦乾,不但需用大量人力,兼且浪 費時間及所需使用之乾布。總之,引證案已有如上所述之缺點,再審原告有鑑於此, 為改進缺失,在 制蒸著基材之腐蝕程度,並以機器內部之沖洗系統以水沖洗腐蝕藥劑,使表面不致殘 留而避免危害操作者之案全。在成品乾燥部分,在滾筒裝置上 之成品通過滾筒時,即可快速乾燥。再審原告發明之新型機器,採一貫化作業,不但 品質穩定、生產快速,且操作人員在生產階段不需接觸強酸強鹼,避免職業傷害。自 係在習用之作業流程上,加以改良,以機器取代人工進行腐蝕、中和、清洗與乾燥步 驟,所具改進修正製作流程之效能,自係以新手段解決引證案以人工操作所生如前所 述之諸般舊問題,自係前所未有之創新。四、附帶說明者,再審被告質疑再審原告之 創作說明所稱 之定時器或控制器,本案係將腐蝕、清洗、乾燥各階段針對不同之基材材質與數量多 寡所需之溫度、時間 結束。五、綜上所述,本案以機器精確 溫度發揮鹼液之強度,然後藉沖洗系統之兩組滾筒輪組與水管以清水沖洗,繼而進入 乾燥系統將貼紙以 所謂係熟習該技藝者所能輕易完成﹖即非無疑。本案是否具新穎性或在舊有製作方法 加以改良而有增進功效之優點,事關再審原告之心血結晶。原判決未遑瞭解本案癥結 所在,亦未見再審被告委由對此具有專門學識及經驗人士或權威之學術機構為深入詳 確之觀察,以提供審查意見。即憑己見,籠統逕認再審原告之新型發明係一般稍具該 行技藝知能之人士可輕易推論出本案之技術特徵,否認本案之增進功效與進步性,亦 未具體說明何以上開人士可輕易推論出本案之技術特徵,自有率斷疏略之違誤,亦難 令人甘服。按專利法之立法,即係鼓勵創造發明,增進人民福利。若認以機器代替手 工及利用較具功效之新方法處理舊問題,即不予專利,則以吾人日常所用之洗衣機為 例,人手洗滌與機器洗滌均係利用搓揉方法去除污清,洗衣機轉盤、棒式或滴筒均係 利用水流之力道達成洗衣之目的,徜如原判決對原案之認定,則洗衣機之發明或改進 ,不過係以人工技藝為背景,亦難予以專利保護,此種思考模式反足以阻礙進步,殊 非專利立法之目的。原判決未見其適用法律允平及慎重,難令再審原告甘服。為保障 再審原告之智慧財產權,自有提起行政再審之訴之必要,並認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 為此狀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並將原判決及原處分均予撤銷等語。 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再審起訴理由主要訴稱「本案以機器精確 控制腐蝕程度,並以 水管以清水沖洗,繼而進入乾燥系統將貼紙以 之構思,能否如原審所謂係熟習該技藝者所能輕易完成﹖即非無疑。」等云云。事實 上,經查由引證案(第00000000號專利案)第一圖所示,其已揭露有與本案 燙印流程完全相同之內容,雖或未有如本案各元件之結構,但就基於相同之處理流程 ,及一般稍具該行技藝知能之人士而言,於知悉引證案內容後應可推論出本案之技術 特徵而不致有所困難,本案並未有特殊功效之增進。況再審原告於起訴理由中亦已自 承「查原告所提出之原案與異議人所提出之引證案,在製作之流程上,固有其相似之 處,即俱係...」,另本案處理流程係直接利用大量清水沖洗,相較於引證案先以 酸性溶液擦拭,使產生酸鹼中和而言,反有浪費大量清水及造成廢水污染環境之缺失 ,本案實不具進步性,故所訴無理由。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 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再審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判決駁回再審之訴等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判決所 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 上見解之歧異,再審原告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次按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 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 請取得新型專利。又申請新型專利之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 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復為同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即再審被告,以下同)以本案「燙印貼紙沖洗機」申請日為八十四年三月 十日,包括:一機身外殼係具四周邊之腳柱,及上方頂蓋;一進料輸送台,係以一平 台,平台一側端上 供貼紙進輸;一沖洗系統,其係包含一藥水沖洗腐蝕構造,以及一清水中和構造,兩 者由四組滾筒輪組以及一底盤盛水箱及一壓紙鐵片構成;一乾燥系統,係由多組滾筒 輪組及一 料孔,俾供該貼紙成品送出時,得接收置放;一幫浦,係 送之動力;藉上述構件組合,當印刷完成之半成品貼紙,藉由此機器燙印,即能達到 快速簡便有效率之功效者。而引證案所揭示之方法特徵包括:準備真空蒸著基材、印 刷、以鹼性溶液腐蝕成形、以沾酸性溶液中和、以沾純水濕布擦拭及乾燥,以製成燙 印貼紙,已揭露有與本案燙印流程完全相同之內容,雖或未有如本案各元件之結構, 但基於相同之處理流程,一般稍具該行技藝知能之人士可輕易推論出本案之技術特徵 ,且本案亦未具增進之功效。又本案專利說明書之內容雖盡舉各項元件及其功能,但 對各該元件間之聯動關係,及其所揭示之燙印流程,乃至外觀形態等,均欠缺具體及 直接之描述,例如其創作說明第五頁以「...已由操作著者 可穩定運行...」惟電腦係指何物﹖是否即指控制面板﹖其程式如何 容為何﹖與本案其它系統之關係為何﹖第五頁、第六頁及圖式第七圖等所稱之燙印流 程,與本案各構成要件間如何對應運作﹖均欠明確。況貼紙在於本案沖洗機及流程上 之處理復極模糊,可見本案之內容除未見詳實登載外,以手工沖洗作為背景技藝,更 有隱匿未具體載明之嫌。因認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 藝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而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 審定。原告(即再審原告,以下同)循序起訴稱:本案雖為一習知技術之轉換,但較 一般習用者更具功效之增進,不應率謂不具進步性,且本案申請時既已獲准專利,茲 竟再予否定,不無前後矛盾之處云云。惟查原告所謂本案較一般習用者更具功效之增 進,並無任何事證可實其說,且本案處理流程係直接利用大量清水沖洗,相較於引證 案先以酸性溶液擦拭,使產生酸鹼中和而言,反有浪費大量清水及造成廢水污染環境 之缺失,是其所謂本案較一般習用者具有功效之增進,當非事實,又核准專利後,如 有不應准許之具體事由,准有關係人檢具證據異議,由專利機關重行審究,此乃專利 案件異議制度精神之所在,原告以本案既經核准專利即不應再予否定,顯然誤會專利 異議之規定,是原告所訴均無可採,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以 及一再訴願所為維持原處分之決定,俱無違誤,原告起訴論旨顯難謂有理由等情,業 據原判決論述甚詳。原判決依據上述理由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前程序之訴,其所適用之 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不相違背,亦無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難謂 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判決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事實,並據以適用法律,既 不悖於現行法規之規定,要難指其有何不當。至再審理由主要訴稱「本案以機器精確 之兩組滾筒輪組與水管以清水沖洗,繼而進入乾燥系統將貼紙以。」等云云。事實上,經查由引證案(第00000000號專利案)第一圖所示, 其已揭露有與本案燙印流程完全相同之內容,雖或未有如本案各元件之結構,但就基 於相同之處理流程,及一般稍具該行技藝知能之人士而言,於知悉引證案內容後應可 推論出本案之技術特徵而不致有所困難,本案並未有特殊功效之增進。況再審原告於 起訴理由中亦已自承「查原告所提出之原案與異議人所提出之引證案,在製作之流程 ,固有其相似之處,即俱係...」;。另本案處理流程係直接利用大量清水沖洗, 相較於引證案先以酸性溶液擦拭,使產生酸鹼中和而言,反有浪費大量清水及造成廢 水污染環境之缺失,本案實不具進步性。又本案於前訴訟程序訴願階段,曾送請專業 學術機關審查,並參酌其審查意見認本案不具進步性。原告所訴各節核不足採。是本 件顯無再審理由而提起再審,其再審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