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8 月 20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本院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人民相互間私法關係發生爭執,應訴由 普通法院審判。若對於普通法院所為民事裁判聲明不服,即不在行政訴訟範圍,自非 本院所得受理審判。本件被告以原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高雄縣大社鄉○○○段五五 二等地號土地,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請原告拆除地上物,並交還占用之土地。經該 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民事判決准許,原告不服,一再上訴,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二一八五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復聲請再審,遞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 ○號、第五二九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原告不服上開民事裁判,提起行政訴訟,揆諸 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