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8 月 20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八法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台八 十七訴字第一一六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 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七訴字第一一六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七五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之代表人蓋章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 ,原告之訴即屬於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