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9 月 23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二三號 原 告 千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八七 訴字第四三九一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一日以其「熱水器水箱管路結構之改良」係將管路中之冷 水管路銜接在吸熱器吸熱管之進水端,管路中之熱水管路銜接在吸熱器吸熱管之出水 端,以改善習知熱水器水箱冷水管路會產生水滴凝結、腐蝕穿孔之現象等情,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審查 確定後,發給新型第一○○九六六號專利證書。嗣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 之技術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有相同之新型專利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係運用 之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熱水器水循環吸熱管路 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出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發給八十六年十一月四 日()台專(判)○五○二○字第一四二六二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查本件關係人提起舉發理由主要謂本案申請之前已有相同之 新型專利公告在先,並檢附該第00000000號「熱水器水循環吸熱管路之改良 構造」作為舉發證據,惟在其舉發理由書中僅籠統謂本案創作改良與其揭露原理極為 相同,並未就原理結合構成詳作比對不同之處,實不足採。二、蓋本案結構功用改進 以「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 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構成特徵係針對改善管路下緣產生水滴凝結 、腐蝕穿孔破損熱水器之報廢而創新設舉。三、而據為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 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 之殼壁,而熱交換器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 往下環繞,以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 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 的解決。兩者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 一性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別。四、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明定,而所謂創作及改良,旨在合 於實用、新穎,尤指將確具進步之技術知識表現於產業上達利用運作價值者,且必備 產業上可行實施者』,換言之,企達成某習知物品之功能、目的,以一創新形狀、構 造或裝置之新型物件取而代之者,祇須具備新穎實用即可,毫無疑義。綜上所述,懇 請鈞院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起訴理由謂「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 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之殼壁,而熱交換器 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其 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 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的解決。兩者比對( 與本案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一性 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別」云云,惟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載明「其管路包 括一冷水管路及一熱水管路,其中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 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者」之技術內容,已完全 見諸於舉發引證案中,且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揭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 水端及出水端之構造,難謂本案具新穎性。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 銷其專利權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專利法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當然解釋。本件原告於八十三年二月一日以「熱水器水箱管路結 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於公告期滿審查確定後,發給新型專利證書。嗣建造金屬工業公司以本案之技術 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有相同之新型專利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係運用習用之 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申准在先之引證案公告及說明書影本,對之提出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以引證案主要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直接與冷水管相接合,熱交換 器出口端接合水循環吸熱管路,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水流溫度在經 過熱交換器之後已大幅提高,能縮減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溫差,避免熱氣 所含之水蒸氣等燃燒生成物凝聚於殼壁內緣或沿著殼壁流下,防止殼壁及熱水器之電 氣控制構件遭受侵蝕、損壞。引證案已完全揭露本案冷水管直接接至吸熱管進水端, 熱水管路與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之結構特徵,本案不具新穎性,乃 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 審定。原告以引證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並未具備相對應於本案吸熱器進水端及出水端 構件及編號或相關說明,二者結構並非相同,本案具新穎性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 定,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結構特徵:冷水管路直接接至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進水 端,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已完全揭露於 引證案,引證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可看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水端及出水端 之構造,難謂本案具新穎性,遂駁回其訴願,提起再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經核並無 不妥。又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第二頁摘要說明記載,將熱交換器入口端直接與冷水管相 接合,熱交換器出口端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 ,以縮減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間溫差,避免熱氣所含水蒸汽等燃燒生成物凝 聚於殼壁內緣或沿著殼壁流下,以防止殼壁及熱水器之電器控制構件遭受侵蝕、損壞 ,益證本案與引證案之構造特徵、功效目的相同,難謂非具同一性。起訴理由雖謂「 舉發引證案其構造係『將外界之冷水管直接與燃燒室頂部之熱交換器入口端相接合, 惟該冷水管不能接觸到燃燒室之殼壁,而熱交換器出口端所接合之水循環吸熱管路, 則貼著燃燒室之殼壁外緣逐次往下環繞,以縮減其內部水流、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 間之溫差,然後再將水循環吸熱管路之出口端接至供水管』其乃為縮減其內部水流, 殼壁及燃燒室熱氣三者溫差目的解決。兩者比對(與本案比對)構設、功能、目的解 決,大異其趣明顯不同,可謂兩者創作非具同一性創意實至明朗,獨具性、新穎性有 別」云云。惟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載明「其管路包括一冷水管路及一熱水管路,其中 冷水管路係直接連接至水箱吸熱管進水端,而熱水管路與水箱吸熱器之吸熱管出水端 連接並盤繞水箱之水箱板者」之技術內容,已完全見諸於舉發引證案中,且引證案專 利說明書之圖式二、三,亦揭示相對應於本案之進水端及出水端之構造,難謂本案具 新穎性。本案於訴願階段,經經濟部送請國立中山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審查結果,亦持 相同之見解,有該校⒊⒊中系機字第九四號審查意見書附於訴願卷可稽。足見被 告所為本案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之審定並無違法,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 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鍾 曜 唐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