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3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八七訴字第五七一○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以其「護貝機之結構改良」包括驅動馬達、傳動加 壓滾體、固定加壓滾體、發熱體及二導熱板等構成,驅動馬達用以驅使傳動加壓滾體 轉動以帶動工作件移動,固定加壓滾體對應接觸於傳動加壓滾體形成工作件之加壓區 域,二導熱板均貼設有耐熱薄膜後再裝設發熱體,其特徵在於該二導熱板各與發熱體 結合後,分別裝設罩覆於傳動加壓滾體與固定加壓滾體外,以直接對傳動加壓滾體與 固定加壓滾體加熱,使工作件通過傳動加壓滾體與固定加壓滾體間之區域時,受熱、 受壓同時達成等情(以下稱本案、如附圖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結 構特徵已為申准在先之第00000000號「護卡機之結構」新型專利案(以下稱 引證案,如附圖二)所揭示,非首先創作,且無增進之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專(判)○ 五○二○字第一四二四四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 遞遭決定駁回,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本案構造在護貝膠膜被加熱軟化之同時,立即加 壓完成護貝工作,使膠膜與被護貝物之間沒有機會(時間)產生皺摺或氣泡者;至於 習知構造在滾壓輪前一般距離具有預熱區,因此該構造之膠膜在預熱過程中很容易因 冷縮熱脹之影響,致在被護貝物上下二膠膜受熱不均或急速縮收而產生皺摺或形成氣 泡現象者。不管是習知現象或本案能具改良之功效均是經多年實際工作、測試,不斷 研究而得之結果,並非自己所假想之情況者。只要將二種不一樣的構造作實品測試即 可一清二楚。二、本案所稱之「護貝機之結構改良」,經原告實際使用經驗明確得知 ,可改進上述之缺失,達到創作之預期目的,是以本案具有增進習知物品之實用功效 ,本案在其提出新型專利申請前並未有相同技術之產品公開或使用在先。故該本案無 違反當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及同法條第二項之規定,理應取得新 型專利。只要被告進行「面詢」、「實品審查」即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因此原告於 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由被告進行「面詢」之審查程序,讓原告攜帶樣品當面示範與說明 ,再作正確之處分。三、綜上所述,請判決撤銷原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就膠膜加熱貼合過程而言,膠膜本身係雙層結構,外層為較 耐高溫之塑膠材質,內層則為軟化點較低的接著材質,故在適當操作溫度範圍內,皺 摺之產生概在於加壓時滾輪之傳送不良及膜片放置不平整所致,與有無預熱區的設置 並無直接關係;而氣泡產生之關鍵,則取決於加壓時,滾輪能否密貼的將膠膜間之氣 體順暢、平順的滾壓濟出;故均勻的加熱與平衡的加壓,方可確保最佳的護貝品質, 並非取消預熱面,便可得較佳的護貝效果。二、本案結構之各項元組件,均為護貝機 常見之元件,並非本案特有,以加熱滾輪改善護貝機之功能,亦非本案首創,本案難 稱新穎;而預熱距離長短,並非使護貝膠膜軟化變形之唯一因素,溫度之控制、輸送 速度之搭配等均有影響;引證案加熱過程較均勻,護貝品質較優,本案自不具進步性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無 理由,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 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專利法第九十八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以其「護貝機之結構改良」包括 驅動馬達、傳動加壓滾體、固定加壓滾體、發熱體及二導熱板等構成,驅動馬達用以 驅使傳動加壓滾體轉動以帶動工作件移動,固定加壓滾體對應接觸於傳動加壓滾體形 成工作件之加壓區域,二導熱板均貼設有耐熱薄膜後再裝設發熱體,其特徵在於該二 導熱板各與發熱體結合後,分別裝設罩覆於傳動加壓滾體與固定加壓滾體外,以直接 對傳動加壓滾體與固定加壓滾體加熱,使工作件通過傳動加壓滾體與固定加壓滾體間 之區域時,受熱、受壓同時達成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結構特徵已 為申准在先之引證案所揭示,非首先創作,且無增進之功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 以引證案揭示護卡機兩側板間設有上、下滾壓構件,上、下滾壓構件之一側面分別形 成C形容置槽供容置滾輪,外嵌設電熱片,罩覆於滾輪外,使電熱片之熱傳導於滾輪 上,工作件於滾輪間可同時受壓受熱,其護貝技術手段及結構特徵與本案相同,且引 證案上、下滾壓構件前端分別設有預熱面裝置,使工作件先經預熱,再進入上、下滾 壓構件之C形容置槽所包圍形成之熱室中,進行滾壓作業,護貝品質優於本案,本案 不具增進之功效,乃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核與首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雖主張本案無預熱區的設置,不 會產生皺摺或氣泡;本案未違反專利法規定;被告對於本案異議成立之審定理由不當 云云。然查就膠膜加熱貼合過程而言,膠膜本身係雙層結構,外層為較耐高溫之塑膠 材質,內層則為軟化點較低的接著材質,故在適當操作溫度範圍內,皺摺之產生概在 於加壓時滾輪之傳送不良及膜片放置不平整所致,與有無預熱區的設置並無直接關係 ;而氣泡產生之關鍵,則取決於加壓時,滾輪能否密貼的將膠膜間之氣體順暢、平順 的滾壓擠出;故均勻的加熱與平衡的加壓,方可確保最佳的護貝品質,並非取消引證 一的預熱面,便可得較佳的護貝效果。次查本案結構之各項元組件,均為護貝機常見 之元件,並非本案特有,以加熱滾輪改善護貝機之功能,亦非本案首創,本案難稱新 穎;而預熱距離長短,並非使護貝膠膜軟化變形之唯一因素,溫度之控制、輸送速度 之搭配等均有影響;引證一加熱過程較均勻,護貝品質較優,本案自不具進步性。末 查被告係依據引證與本案之比較結果,由於引證案揭示護貝技術手段及結構特徵,與 本案相同;引證案於上、下滾壓構件之前端分別具有預熱面的設置,使得工作件先經 預熱後,再進入上及下滾壓構件之「C」型容置槽所包圍形成的熱室中,進行滾壓作 業,護貝品質優於本案,因認本案未具增進功效之進步性,不合新型專利要件,有如 前述,是尚難謂被告之審查理由有何不當。從而,原告前開主張,要無可採。綜上所 述,原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核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