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凟職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3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 表 人 林朝陽 右當事人間因凟職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法八十九訴字 第○○○○一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行政法院之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若當事人不服檢察機關所為不起 訴處分,係屬刑事案件,不在行政訴訟訟爭範圍,自非行政法院所得受理審判。本件 原告前向被告告發明進凟職,案經該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之不起訴處分 ,非本院職掌範圍,原告請求本院撤銷該不起訴處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 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