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刑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3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本院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其非屬行政訴訟事項而向本院有所請求 者,自未便予以受理,本院四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十號及第二十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 告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既非屬本院職掌範圍,其情形復屬不得補正者,揆諸首 揭判例意旨,自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 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