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八三號 上 訴 人 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 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未與頻道供應者事前書面協議,於頻道供應商之正常節目廣告時 段,插撥自行招攬之地方性自製廣告,因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遭被上訴人處以五萬元罰鍰,經上訴人向行政院新聞局提起訴願,行政院 新聞局訴願決定書撤銷該處分,被上訴人乃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處上訴人罰鍰十萬元。上訴人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 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遂提起上訴,主張有線廣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所謂 「事前書面協議」乃特殊之「書面協議」,並非上訴人單方面請求頻道供應者「 協議」即可達成。上述協議,必須頻道供應者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六條及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七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等規定,否則上訴人依法即難與頻道供應商達成協議,況有線廣播電視法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為公法強行法,苟上訴人擅與頻道供應商私下達成「事前書面 協議」,但頻道供應商卻未履行上述公法義務,則雙方私下「事前書面協議」若 與公法牴觸,依法當然無效云云。其上訴意旨,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