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九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 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上訴人所有AH-881、AH-882號營業大客車後輪上方行李廂並 未逾一○○公分之上限,舉發內容顯與事實不符。原處分係指行李箱高度超限, 及於車體規格變更。依證人陳正勳於原審所述,未查獲旅客行李,該空間即不可 稱為行李廂。變更規格部分,並未舉發,自非審理之範圍,原審誤引法條云云。 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 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