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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01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00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李辛茹承辦91年度偵字第3674、3675號偵查案件,明知抗告人於上開案件偵辦期間,已提出凟職之告訴,並分91年度他字第520號案件偵辦,惟其仍未自行迴避,且利用職權作成不起訴處分,抗告人不服,向法務部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裁定以抗告人係對司法偵查機關所為之偵查結果不服,並非公法上之爭議,不屬於行政法院之權限,起訴不合法,又屬不可補正之事項為由,予以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係以檢察事務官利用相對人身份辦案、利用職權,將告訴人提出告訴之案件全部違法不起訴,不讓抗告人到庭指訴,此為行政犯法,抗告人非對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有所爭議,行政法院有權審判云云,經核係屬對檢察機關實施之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特別程序提出救濟,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原審裁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俊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0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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